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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伤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36页(375字)

火焰、高温物体或热辐射作用于肌体所致的损伤或死亡,包括烧伤、烫伤、烙伤、灼伤、烫死、烧死。习惯上,把由火焰造成的损伤称为烧伤;高温液体(如开水、热油等)引起的损伤称为烫伤;直接接触高温物体引起的损伤称为烙伤;由热辐射引起的损伤称为灼伤。其中烧伤根据其局部组织改变的轻重不同可分为四度:第1度烧伤(红斑),表现为伤处发红肿胀;第2度烧伤(水泡),表现为表皮与真皮分离,泡内有水样混浊液体,其中含清蛋白、少量纤维蛋白、白细胞、水泡底组织细胞,并伴有充血、水肿、发炎现象;第3度烧伤(坏死),表现为全层皮肤凝固性坏死,形成灰褐色痂皮,可脱落露出创面,形成充血及血管内血栓,创口炎症明显;第4度烧伤(炭化),因火烧时组织水分丧失,蛋白凝固,致使组织发硬和变脆变黑、炭化,甚至灰化。烫伤分为3度,没有炭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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