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36页(84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其贷款利率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非银行性的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套取”信贷资金,指信贷资金申请人编设虚假的贷款事由、用途、担保等,并由此从申请行套出贷款的行为。“高利转贷他人”,指套取人将其套出的贷款,以高于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的标准,转而出贷他人。基于此,如果行为人虽将信贷资金转贷给了他人,但其出贷利率并没有高于央行法定的贷款利率上限,而是平于甚或低于该贷款利率上限者,该行为不能成立本罪行为。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因非法转贷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非此不能构成本罪,只能按一般金融违法行为处理。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指因高利转贷他人而非法获利较大。(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出于“转贷牟利”的确定目的而实施本罪行为。(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依法设立或登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75条的规定,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