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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35页(664字)

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另设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根据需要还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1)法律、法令规定的由它审理的第一审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处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198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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