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67页(733字)
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务人员的范围规定不完全一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主要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公务人员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公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只有两种可以不是永久性居民: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些低职级的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另一种是由原香港或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英籍或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或聘请的外籍顾问。公务人员的职责是尽忠职守,效忠特别行政区并对它负责,拥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原有公务人员制度基本不变。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了它们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晋级、培训、管理等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3)公务人员均可留用,退休、离职受法律保障。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政府各部门,包括在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4)任用外籍公务人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可以任用原有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主要官员除外。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