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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交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0页(355字)

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首先,公务员交流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只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中国,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主要领导人员的交流和科技人员的交流。其次,交流工作有计划性。同一时间、同一机关对需要交流的公务员数有统一安排,轮换周期是硬性的,以保证该制度持续、有效地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55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既鼓励交流,又限制一个最高限额,以防止因交流太多而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再次,交流范围的有限性。即应当以本部门、本单位内的交流,本系统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以及不同部门和单位中相同或相似职位之间的交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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