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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3页(498字)

又称“慈善信托”,“私益信托”的对称。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旨在发展“慈善事业”,包括济贫、教育、宗教和其他造福于社会的事业。公益信托是英美信托法中极为重要的信托类型。它适用不同于“私益信托”的以下基本规则:(1)公益信托具有无限延续性。即某一信托目的的实现或某些受益人的死亡,并不导致公益信托的消灭。(2)公益信托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特定的社会群体为受益人。公益信托的成立无须特定的受益人存在,并不受“禁止变换受益人原则”的限制。(3)公益信托不以严格确定的信托意图为成立或存续要件。(4)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往往在法律上享有减免财产税或所得税的优惠。(5)公益信托中,对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对信托财产诉请执行,依法由特定的公权机关行使,受益人不具有直接请求权。(6)在大多数情况下,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变更,必须依法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通常对公益信托作出专门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公益信托的范围、公益信托设立的行政许可、信托监察人的设置及其职权、公益信托事业管理机关的权限、以及公益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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