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奖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54页(726字)

第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对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对地区化工局(公司)的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质检机构经认证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期内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质检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1.违反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认证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检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3.因质检机构负责人和质检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质检机构因违反认证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后,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方向改革后,质检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认证条件的有关规定,须重新申请认证。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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