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79页(827字)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可以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汇报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询问的问题,应属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辖属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检察分院职责范围的较大问题,也可以是“一府两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中不清楚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辖属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内容,应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的、严重违宪违法的、不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需要质询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以及质询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要求被质询机关补充答复。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质询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小组,对调查的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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