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管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52页(794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质检机构)的业务建设,完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质检机构的监督和检验职能,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切实把住产品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检机构认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检把关能力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工作。本管理办法和《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条件》(以下简称认证条件)(见附件一)及《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评分表》(以下简称认证评分表)(见附件二)是全国化工生产企业(包括科研、学校、部队等单位的生产部门)质检机构认证工作的统一依据和要求,凡化工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独立性,确实保证独立行使质量监督和检验的双重职能。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令、法规及标准,坚持原则,用数据说话,不偏袒任何部门和单位。

2.科学性:严格按技术标准的规定,检验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质量,提供准确的数据和正确的结论。

3.独立性:在质量监督检验的业务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出具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不受各方面干扰。

第四条 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质检机构认证后,才能申请参加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评选化工产品质量奖,化工企业质量管理奖和推荐化工名优产品等有关质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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