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公证对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4页(328字)

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的证明对象。公证对象一般分为:(1)法律行为;(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指书面法律行为形式(如合同、遗嘱、委托书)以外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债权文书、专利文书、商标注册证书、成绩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其证明范围包括:文书的内容是否属实;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译本等是否与原文相符,译文是否与原文相符等;(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5)保全证据;(6)其他法律事务,如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件、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公证服务等。

上一篇:公证处 下一篇:法律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