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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4页(466字)

国家设立的专门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法律事务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设立公证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基本条件是:合格的公证员、必要的经费、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机构,不同地区、级别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的公证处分为国家公证处(1993年设立,1995年改为“长安公证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处;市、地、州公证处;县、县级市、市辖区公证处和特别经济区公证处五类。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公证处的业务包括:(1)证明合同、收养、遗嘱、招标等法律行为;(2)证明学历、出生、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5)保全证据;(6)办理提存;(7)其他法律事务,如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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