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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5页(584字)

公证处之间在办理公证事务方面的职责划分。公证管辖的划分原则有:便于当事人申请;便于公证处受理、审查公证事项;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便于公证职能的行使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中国的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四种:(1)地域管辖。以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公民的住所地通常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可以视为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法人的登记注册地。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2)协商管辖。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由哪个公证处管辖。(3)指定管辖。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4)特殊管辖。在公证机关不能行使公证管辖权的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者法律授权,由特定的机关、组织(如中国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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