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效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7页(517字)
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由于公证的效力通过公证书的效力得以体现,因此公证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一种具体的效力,它只对特定的主体具有约束作用,即对公证事项相关的主体产生约束力。公证效力产生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应当是明确的。关于公证效力产生的时间如何确定,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公证书送达的时间为公证效力产生的时间;另一种主张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为公证效力产生的时间。公证的效力包括:(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既可作为一般证据使用,也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2)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3)法律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