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6页(479字)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标准式样由司法部制定和批准。制定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公证书的内容包括:(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该部分为公证书之核心;(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公证证词中所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数量等。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公证书作成后,公证处应将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和一份正本副卷。公证书可分为国内经济公证书、涉外经济公证书、国内民事公证书和涉外民事公证书四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