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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7页(551字)

职工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制度的内容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安排、限制夜间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时间的中断,使职工得到休息、睡眠和休养。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作时间立法起始于产业革命以后。机器出现以后,劳动者工作多达十几个小时,经过激烈斗争,迫使开始了以限制工时和童工年龄等内容为主的工厂立法。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号国际劳动工公约即为工业劳动每日限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的公约。1935年举行的第1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国际劳工公约。工厂中的实际工时一般为10小时上下。新中国成立以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贯彻8~10小时工作制。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城镇中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逐步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别繁重或有害健康的行业或岗位,实行低于8小时的工作日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国对于限制加班加点、休假等均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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