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8页(230字)
又称“腐刑”、“阴刑”、“蚕室刑”。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的肉刑,仅次于死刑。原用于奸淫罪犯,后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等。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墨、劓、刖三种肉刑,后又除宫刑,但不久又恢复,用于犯死罪而情节较轻者。汉景帝中元四年(前146年)诏:“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武帝时李延年、司马迁等皆处宫刑。东汉时用以代替死罪或作为犯罪减等使用,至隋律正式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