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工作语言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98页(640字)

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会议讨论、同声传译以及刊行一般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在联合国,1945年旧金山会议在规定中、英、法、俄、西班牙文为正式语言的同时,还规定英文和法文为工作语言。1946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决议,除国际法院外,在联合国所有机构都以上述五种文字为正式语言,英文和法文为工作语言。用正式语言发表演说要译成两种工作语言,用一种工作语言发表的讲话要译成另一种工作语言。各国代表也可用别的语言演讲,但得负责提供两种工作语言中的一种译文,由秘书处再译成另一种工作语言的文字。此外,还需提供以两种工作语言作出的比其他语言更完整的文件。1948年、1968年和1973年联大先后通过决议,分别将西班牙文、俄文和中文列为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言。1973年的决议还将阿拉伯文作为大会及主要委员会的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每个联大代表座位上,都有以上六种语言的同声传译装置。在大会用一种语言讲话,被同声传译成其他五种语言。但大会与主要委员会的文件、报告与记录等,实际上一般以英文为主,只有重要的才被译成其他工作语言。会外交换意见和一般交往,使用最普遍的也是英语。至于区域性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工作语言,有的规定一种语言为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如阿拉伯国家联盟只使用阿拉伯文;有的包括全体成员国的语言和其他语言,如非洲统一组织的工作语言为非洲语言(如有可能)和英、法文;有的则确定某一成员国的语言,如原经济互助委员会以俄语为工作语言。

上一篇:工作时间 下一篇:宫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