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20页(466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的目的。(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现任年龄、具有刑事现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中国《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