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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22页(398字)

计征从价税时由海关审定作为征税依据的货物价格。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之积即为该应税货物的关税税额。各国对审定完税价格的依据或价格构成都有规定,通常采用的价格依据有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官方价格等。中国1985年3月开始实施的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商品应以海关审定的到岸价作为完税价格,包括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加上运抵中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如果海关未能确定,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者增值税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及营业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如国内输入地点的同类货物的正常批发价仍未能确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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