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根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27页(1464字)
国际私法名词。指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事实同法院地国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即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根据有:(1)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的住所分为被告人的住所和原告人的住所两类。德国、瑞士、荷兰、日本、中国和1995年以后的意大利等国的法律,把被告人的住所作为基本的管辖根据。美、英等国的法律也把被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以原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也被世界上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和荷兰等国所采用。德国等一些国家则对某些案件,如扶养案件、确定生父身份案件等采用原告人的住所作为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分被告人的国籍和原告人的国籍两类。法国、卢森堡和葡萄牙的法律既采用原告人的国籍,又采用被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比利时法律采用被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荷兰法律采用原告人的国籍作为管辖根据。(3)被告人的出现。被告人的出现(不论是长期的出现,还是暂时的出现)是英国、美国等普通法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基本的管辖根据。被告人出现在这个国家,并向他(她)送达了起诉书和传票,法院对此人的管辖权即已确立。这种管辖权一经确立,就继续有效,直至诉讼结束,即使被告人后来离开了这个国家。(4)诉讼原因发生地。民事诉讼的原因发生在法院地国家,这就使得该国同该涉外民事案件发生了联系,从而对这类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作为管辖根据的案件,主要有侵权行为案件,包括航空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契约(合同)纠纷案件。(5)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由于财产在一个国家,当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争执而引起诉讼时,因为财产的坐落构成案件与这个国家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法院可以以诉争财产的坐落作为根据,对这类案件行使管辖权。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规定。因不动产权利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院专属管辖,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6)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财产扣押地。把被告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者扣押他(或她)的财产作为对他(或她)行使管辖权的根据的时候,财产是使财产的所有权人进入法庭的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也把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规定为中国法院对他行使管辖权的根据。(7)当事人的协议。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法院审理,那么这个国家的法院就可以对这个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提供了行使管辖的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如前苏联)只规定哪些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只规定本国法院受理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条件。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协议由外国法院管辖或者由中国法院管辖的条件都作了明确规定。(8)被告人接受管辖。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接受管辖的被告人享有管辖权,这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从各国的实践和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下列行为被视为被告人已接受管辖:被告人出庭,但是,为了对此管辖提出异议,或者为了解除扣押而出庭,则为例外;被告人提出答辩状;被告人通过律师出庭辩护;被告人提起反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中国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