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28页(230字)
指以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的原则。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原则之一。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是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是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如果被告住所发生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