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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0页(557字)

又称“惯行犯”、“常习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根据惯犯的主、客观特点的不同,理论上一般把惯犯分为两种,即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指行为人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常习惯犯指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中国1979年《刑法》中共有4个条文规定了6种属于惯犯的具体犯罪,即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惯窃、惯骗;以赌博为常业的;一贯制造、运输、贩运毒品的。这6种惯犯既有常业性惯犯,也有常习性惯犯。不过,1997年修订后的中国《刑法》只在第303条中规定了赌博罪的常业性惯犯。惯犯的主要特征是:(1)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的行为。(3)主观上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倾向或者目的,并具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换言之,惯犯的犯罪恶习已经很深,乃至形成了某种病态的职业心理习惯,且行为人形成的通常是犯某种特定犯罪的习性,而不是犯其他或者多种犯罪的习性;(4)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这是将惯犯列入法定的一罪,与同种数罪、连续犯相区别的根本性条件和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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