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3页(712字)
①董事、经理因实施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公司享有该董事、经理所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中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事上述营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时,将该股东由此所得的收益收归该公司所有的权利。公司行使归入权须具备下列条件:(1)作为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股东,须是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大股东。(2)归入权的标的,是公司大股东买卖该公司股票的所得收益。(3)该收益获得方式须是大股东实施的短线交易,即公司大股东对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归入权是证券法直接规定的由股份公司享有的民事权利。证券法规定归入权制度,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地位进行内幕交易活动。因为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是短线交易,并且已发生的内幕交易很难发现,而归入权制度的存在,使大股东的短线交易无利可得,从而可阻止大股东进行内幕交易,实现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目的。(2)操纵行情往往需要利用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同时连续买卖等短线交易行为是操纵市场的常见手法。归入权制度的存在,可以大大降低大股东进行股票交易的频率,从而减少大股东操纵市场的可能性。(3)更根本性的意义,应当是归入权制度可以使大股东的股票收益更多地与公司的长期经营结合起来,促使大股东关心并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