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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责任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33页(359字)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认为责任不单纯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或已认识其可能性的心理状态本身,而是心理状态与规范(以社会生活准则实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关系。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立场对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施加责难的可能性。提出责任要素,既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还存在第三个要素,即在具体情况下存在期待行为人遵守规范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投有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固不存在责任;即使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期待其作出合法的意思决定是不可能的,法律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不能加以指责,因而可以阻却责任。此说以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的基础,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才可以对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进行谴责,故又称期待可能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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