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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85页(437字)

①对宪法性法律的统称。17-18世纪英、法、美等国的法学家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后来德、奥、俄等国的法学家将他们汇编的根本法统称为国家法。国家法除了宪法外,一般还包括一切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②指国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与“民间法”及“习惯法”相对而言。国家法是法的基本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议会制定法,行政立法,有拘束力的判例,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国家法集中体现了国家对法的形式和发展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相对地,国家法在社会自治的能动性作用发挥方面有所不足。而“民间法”则弥补了这一缺陷。“民间法”是在国家法允许的前提下,利用习惯转化的规范或社会自治基础上形成的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因此,在两者之间,国家法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法可以将民间法认可或接纳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在发生冲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法的实施。而“民间法”则不具备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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