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04页(541字)
指中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职位相当于副总理级的领导职务。根据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而设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都充分肯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成果,把国务委员规定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之一。当时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任务,就是改进国务院本身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法,以加强国务院的领导班子,提高国务院工作的效率。在1982年上半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把当时的副总理的人数减少,设立国务委员。所以,新增设国务委员若干人是现行宪法的一个新特点。按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国务委员。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有国务委员若干人。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一部分国务委员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一部分为专职委员。国务委员和总理、副总理、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