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林顿,J.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9页(1052字)
【生卒】:1611—1677
【介绍】: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出生于英国一个土地贵族家庭。青年时代,除了悉心研究古希腊和罗马的历史外,曾漫游荷兰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从欧洲大陆游历回国后,曾做过查理一世的宫庭大臣,两人有很深的私人友谊,但在思想上哈林顿却是反对君主制的。查理一世被俘虏后,哈林顿曾陪伴查理一世,直到其去世。克伦威尔死后,保王党借机复辟,哈林顿坚决反对复辟运动,曾领导共和国主义集团,组织罗塔俱乐部,1661年,他本人被捕入狱。晚年因病被释,死于1677年。哈林顿早年的政治主张是希望把英国的专制君主制改变为立宪君主制。英王查理一世被国会军俘获后,哈林顿才成为一个共和主义者。《大洋国》是哈林顿的主要着作。哈林顿在该书中阐述了他的理论和历史根据。哈林顿对于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统治很不赞同,他认为英国应当实行共和制,也就是实行依据法律统治的设有两院的议会制。这本书在形式上是政治小说,实质上则是哈林顿为当时的英国所提出的一部宪法草案。哈林顿认为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而财产中最主要的则是土地。他断言国家的性质、政府的形式(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是由财产即土地的分配情况决定的。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被一个人占有,必然形成君主制;为少数人占有,必然形成贵族制;为全体人民所享有,必然形成共和制。在财产分配问题上,主张保护中等土地贵族。地产过大,就要设法削减。对于一般农民,哈林顿主张耕者有其田。他强调财产本身是一种法定的制度,因而只能依法而存在。从而防止土地的分配情况发生严重的变动。他认为,共和国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显着标志在于它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哈林顿认为,基本法律是大洋国的基础或中心,它所规定的内容有两部分,首先是一个人可以称为自己的东西是什么,即财产;其次还要规定一个人有什么依据可以享受自己的财产,这就是所谓保障。前者就是所谓所有权,后者则为统治权或主权。因此,基本法就是土地法与选举法。《大洋国》建议实行法治共和国,设立两院制的议会。上院由年收入在100镑到2000镑的有产者组成,下院由年收入在100镑以下的小有产者组成。任何一院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以保持制衡。哈林顿还主张议员和官吏实行轮换制。哈林顿是英国革命时期中等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他的思想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他的思想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两面性:他一方面反对君主专制;另一方面又主张剥夺人民的政治权利,建议议员和官吏从有产者中选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