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F.A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20页(894字)
【生卒】:1899—1992
【介绍】:
奥地利着名思想家,当代自由主义大师。1974年与冈纳·缪尔达尔一起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作为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人物,被尊为当代自由放任思潮的鼻祖,是20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学者。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着,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人类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他在三个领域即政府干预、社会主义的经济后果及社会结构的发展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论文集《科学的反革命》(1952年)中,他认为现代文明受到的威胁,并不是毁灭世界的非理性的狂热,而是建构理性主义者之滥用理性,试图有意识地设计现代世界,从而把人类置于他自己造成的锁链之中。《自由宪章》(1960年)代表了哈耶克对古典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阐述。1962年,哈耶克来到德国,他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探讨和阐述经济社会行为中的“自发”秩序。哈耶克开始重建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并提供了一种自由的个体间进行社会合作的洞见。在三卷本的《法、立法与自由》(1973-1979年)及《致命的自负》(1988年)中,哈耶克将其社会分析理论扩展至探讨法和道德规则“自发”出现问题上。他的政治和法学理论特别强调法律规则是和平共存的必要基础。他对比了普通法传统与成文法,他阐述了法官如何将作为文化演进之成果的普遍的规则应用于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案例中,从而产生了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所蕴涵的是很长历史过程中不断试错所获得的知识。这一洞见使哈耶克得出结论:法律如同市场一样,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东西。就法理学而言,他的新自由主义法哲学内容非常丰富,其核心观点是:经济学不足以使人们恰当理解决定社会现象的力量,自由社会的进步既依赖于非人格的市场力量分配资源,也取决于非人格的规则指导个人行为;要使自由最大化,就应把对个人生活领域的人格化的权威控制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严格而言,法律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而非障碍。围绕这一核心观点,他又阐述了秩序与规则、私法与公法、法与自由、自由与正义、自由与民主等相关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