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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所有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36页(508字)

指合伙对合伙成员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伙能否享有所有权曾经是理论上长期争议的问题。其争议的核心在于合伙究竟是否是民事主体。如果合伙是民事主体,则当然享有所有权;反之,则不能享有所有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伙在现代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而,合伙被认为是除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种民事主体。合伙所有权形成的基础是:(1)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身份。合伙一经成立,即具有与合伙成员不同的意思和地位,并按其自身意志进行活动。(2)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即合伙成员一旦将其所有的财产投入合伙,必定要将财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转归合伙享有;而且,合伙对经营中积累的财产,也依据其独立意思享有独立的收益和处分权。(3)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可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合伙既然是民事主体,则必然应具有所有权。合伙所有权的主体是合伙,客体包括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但是,不包括合伙人仅以使用权出资部分的财产。合伙组织可依据自己的独立意思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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