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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37页(532字)

指在一定情况下(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包括以下几情况:(1)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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