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撤销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48页(304字)
破产法概念。又称“和解失效”。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以裁定使已经认可并确定生效的和解归于无效。破产法上的和解,均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以求债权人间的公平受偿和损失分担,债务人应无条件地履行和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将导致和解撤销的后果。和解撤销前依和解协议所受之清偿继续有效。法院撤销和解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和解已经成立但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原因,主要为债务人有相当于诈欺破产的行为,不履行和解协议。(2)可撤销已经成立的和解的异议期尚未经过;若法定之异议期已经过,法院不得再撤销和解。法院撤销和解后,应当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而进行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