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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50页(773字)

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同债权人团体之间经过磋商而达成的分期偿还或减成偿还债务而避免或阻止破产程序进行的书面文件。和解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2)债务承认,应无异议的列明债权总额,各债权人之债权额,有无财产担保和清偿期;(3)清偿债务的方式,包括延期偿付、分期偿付、按比例减成偿付,按比例减成一次偿付,按比例减成分期偿付等;(4)清偿债务的期限;(5)担保履行和解协议的各项措施;(6)债务人和债权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债务人在和解申请后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接受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即为成立。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里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1)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破产程序中止,优先适用和解协议规定的偿付债务的方式和期限清偿债务,而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务。(2)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约束力。和解协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此限。(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执行和解协议,在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前,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给予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4)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相对免责效力。债务人只依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期限清偿债务,对和解协议免除的债务额不负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无义务清偿未申报之债权,但是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所负的清偿债务的责任不受影响。(5)和解协议对续行破产程序的对抗效力。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而受破产宣告的,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受之清偿,在续行的破产程序中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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