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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无效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50页(297字)

破产法概念。又称“和解不成立”。指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后,法院依法驳回和解申请,或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法院不认可和解协议。法院在下述情形下,可拒绝认可和解协议:(1)达成和解协议违反破产法规定的程序;(2)和解协议的执行将违反债权人的共同利益;(3)和解协议的内容违法;(4)以诈欺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迫使一方订立和解协议;(5)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和解协议;(7)法院认为有应拒绝许可和解协议的其他情形。和解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而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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