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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67页(461字)

指法律规定的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和经营活动的修建者或经营人,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其活动的制度。它是支柱性措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中国在环境管理中某些方面已经采用了许可证制度,其中主要包括防治环境污染的排污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海洋倾倒许可证等;防止环境资源破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综合性保护环境的规划建设许可证等。采用许可证制度,有利于把各种排污活动和影响环境质量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范围内,把污染源处于有关主管部门的控制之下;便于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和控制;便于发证机关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许可证的管理通常有申请、审查、决定、核准、发证、监督、处理等几个步骤。持证人违反有关法规或许可证中的限制条件,发证机关可以中止、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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