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23页(545字)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用他人的数个原材料进行工作,或者对他人之物进行改造,从而生产出一个新动产的事实。以加工而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要件:(1)加工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2)加工人对加工物不享有所有权,即加工只能是对他人的原材料或者他人的动产进行的劳动;(3)加工必须是有经济意义的劳动,即用他人的原材料、或在他人的物上进行有创造价值的工作,而不是降低甚至损坏他人的材料和其他物;(4)加工必须创造出新产品;(5)加工人和加工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尚无法律关系。对加工物的归属问题,现代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一是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此模式以法国、日本及中国台湾“民法”为代表。在此模式中,加工物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材料所有人,但如果加工价值显着大于材料价值时,所有权归加工人享有。二是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此模式以德国和瑞士民法为代表。其规则是如加工人进行工作的价值不显着地少于原材料的价值,则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相反,如果原材料的价值显着高于加工人劳动的价值,则由原材料的所有权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在加工物所有权取得中,不问取得人是否有过失,而且,因加工而丧失权利的一方,有权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应得的金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