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62页(773字)
指缔结婚姻的行政程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就宣告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它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防止早婚、重婚、疾病婚和近亲婚等其他违法婚姻的出现。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减少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根据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理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以后,夫妻关系即告成立,婚姻关系才产生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保护。如果发现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法》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