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63页(732字)
指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的根据是依当事人约定的称为约定解除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为一方保留,也可以为双方保留。约定解除权可以附条件(解除条件)或期限,当事人并可以对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和效力进行约定。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分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和特殊法定解除事由。一般法定解除事由是债务不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绝、瑕疵履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等。特殊的法定解除事由依据具体的合同规定。中国《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之一。解除权是因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溯及地归于消灭,故解除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解除权对于合同具有附从性,因而债权无效时解除权不得成立,且不得对解除权单独转让。仅有解除发生的原因,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解除权的行使方能导致合同效力的消灭。解除权人除可以是合同当事人外,当事人地位的承继者如继承人、公司债权受让人等也可以是解除权人。解除权的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进行,属于民法上的不要式行为,可以采明示也可以采默示的方式。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明示解除权发生的原因。民法理论上解除权消灭的原因有:(1)抛弃解除权;(2)因行使解除权已达到解除目的;(3)附解除条件的解除权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消灭;(4)法律规定解除权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的经过解除权消灭;(5)经相对人催告,在合理期间未行使解除权的;(6)债权本身的消灭,或债务不履行的消灭;(7)给付物返还不能或因加工、改造等使给付物种类发生变更的。中国《合同法》仅规定就解除权约定期限并在期限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