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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73页(361字)

又称“休渔期”。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由国家管理机关划定的禁止在某些水域从事一定捕捞作业的时期。通常规定了在某一时期禁止何种网具捕捞何种水生生物。实行禁渔期有利于合理利用水产资源,确保捕捞数量不超过水生生物的可供给量,防止某些水生生物的过分减少或绝灭,维护水上生态平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渔业资源的保护。1962年国务院批准了水产管理机关制定的《渤海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其中规定,从1962年起,对不同的网具实行不同的禁渔期。1981年又宣布,在东海和黄海设立12个大黄幼鱼保护区和带鱼幼鱼保护区,每年8月、9月、10月,禁止机动拖网渔船进入这些海区进行捕捞作业。对于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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