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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76页(639字)

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在履行其公共经济管理职责时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的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换言之,这种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就形成了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或依据。经济法律关系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也就是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或地位及其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是由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确认或规定的,应当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较广,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包括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上述所列主体,只有在其依法参加具体的或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时,才具有此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是其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以上三个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件。经济法律关系可以因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而发生、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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