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精神分析学犯罪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85页(1189字)

指采用心理分析理论来解释人格与犯罪之间的原因及其遏制关系的犯罪学理论。精神分析又称心理分析,由奥地利精神病学家S.弗洛伊德于20世纪初创立。其代表人物还包括弗洛伊德的学生、奥地利学者A.阿德勒和瑞士学者C.G.荣格等。该理论认为,人所以犯罪是自幼形成的人格上的不平衡所致。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过程分为无意识(潜意识)、下意识(前意识)和意识三部分。认为人的意识只占心理生活的小部分,是浅层的经验;而无意识是深层的、更重要的部分,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弗洛伊德将人格分为本我(id,又音译为伊特)、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本我”为本能冲动,是无意识的、人格的最原始部分。它要求立即的、直接的满足,按“快乐原则”行事。“自我”是婴幼儿在知道自己的要求不可能总得到满足、必须适应社会和现实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按“现实原则”行事。“超我”是吸收了父母及社会一般人的道德和价值观念,据“自我”中分化形成的,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按“至善原则”行事。“超我”的功能是指导“自我”、限制“本我”的心理冲动。弗洛伊德认为,这三者保持平衡,人格就会得到健康发展。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自我”一味追求“本我”的欲望,特别是一味追求潜意识(无意识)中的性欲(Sexual Desire,弗洛伊德称之为“力必多”)而不受“超我”的约束,就容易形成异常的人格,从而引发精神病或实施犯罪恶行。弗洛伊德认为,通过自由联想、释梦、移情、解释工作等精神分析方法可以揭露出那些在潜意识中隐藏着的欲望,使之变为有意识状态,从而消除人格障碍,解除精神疾患或矫正导致犯罪的病理人格并消解犯罪。1920年以后,弗洛伊德对他的精神理论作了较大的理论修改,形成了他的后期精神分析理论。该后期理论提出了“生存本能”和“死亡本能”的观点。该观点源自其“自恋”概念的提出。弗洛伊德认为“自恋”的冲动源于人的“两极性对立”。成人的“露阴癖”、“窥阴癖”、“施虐癖”和“受虐癖”均来源于此。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在目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屠杀恐怖和疯狂后,弗洛伊德对其以前的“性本能”和“自我本能”理论提出了修正。认为性本能和自我本能虽各有其不同指向和目的,但最终指向都是生命体的生长和增进。而这种生命体的生长和增进,本源于人的“生存本能”。人的“死亡本能”则是相对于其“生存本能”的人之本能的另一极性。按照这种理论,“力必多”及其“自我本能”都是人的“生存本能”的表现。“死亡本能”的表现则不是求死,而是“求杀”的欲望。当其欲望强化到一定程度时,就演化为破坏、损害、仇恨和征服的驱动力;同时成为引发某些犯罪的原因。20世纪40年代后,美国的H.S.沙利文、K.霍妮、E.弗洛姆、G.墨菲等人修改和发展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犯罪理论,形成了新的精神分析论。

上一篇:精神分裂症 下一篇:法律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