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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01页(355字)

指用以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国票据法上根据出具拒绝证书的机构不同,分别称之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拒绝证书具有以下特征:(1)拒绝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所必要的一种文件,其内容是证明持票人确实在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绝;(2)拒绝证书是票据法上的法定证明方法,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原则上不得以其他证据代替或补充;(3)拒绝证书是一种要式证书,其作出要按一定的方式。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公证机关(或公证人)为制作拒绝证书的法定机关。中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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