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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协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09页(497字)

又称“绅士协定”、“非拘束性协定”。指政治家或外交官个人之间达成的对本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定。不属于条约范畴。可用口述方式或文书方式缔结,仅限于当事人个人之间并完全以善意为基础,只具有政治或道义的性质。当事人有义务在善意基础上保证该协定获得履行,未履行协定一般并不产生法律后果或可要求再履行该协定。历史上被援引的君子协定有:1912年11月22日至23日英国外交大臣与法国驻英大使间的换文、1941年8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邱吉尔发表的《大西洋宣言》、1975年8月1日赫尔辛基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等。有时在政府级别上直接为参与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订立的非法律性约定也被称为君子协定、如1932年7月2日关于处理德国赔款条件的“南森君子协定”、1946年关于分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伦敦君子协定、1973年11月16日联合国大会《关于海洋法会议表决问题君子协定》等。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德黑兰会议(1943年)、雅尔塔会议(1945年)和波茨坦会议(1945年)上达成的几个协定是否为君子协定,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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