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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制性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21页(229字)

中国《着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指作品已被创作出来,能够被感知,能够通过某种客观实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一般认为,任何一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是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它是人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或声音等媒体对作用于人脑的客观世界加以表现的产物。因此,如果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人脑内部,没有通过某种媒体表现出来,如某种构思或设想,就不能算是一件作品而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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