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J.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34页(911字)
【生卒】:1939—
【介绍】:
英籍以色列人,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主要着作有:《法律制度的概念》(1970年初版,1980年再版)、《实践理性和规范》(1975年初版,1980年再版)、《法律的权威》(1979年)、《自由的道德》(1986年)。另外发表一系列论文。他对法学中的许多问题都进行过比较深入的研究,其中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权威、法的作用和法律推理等研究很有新意。西方学者把他誉为当今世界“多产的和最有思想的法哲学家之一”,是“实证主义法哲学最杰出的、最有经验的阐述者”。拉兹以哈特的两类规则学说为理论模式,对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具有明显分析法学特征的分析。他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不是并立的,而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由其规范性决定的。拉兹提出了以渊源为基础的法律概念,他宣称支持强烈的社会论,即坚持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完全是由社会渊源决定的,即“法律渊源就是法律凭以生效并认定其内容的那些事实”。渊源论不仅可以说明法律的概念,而且也可以用来说明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拉兹详细地论述了法律的作用,他认为,应注意区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因有规范性而具有规范作用,因有或想有社会影响而有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又可以分为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社会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包括第一位作用(预防和鼓励行为、为私人安排提供便利和服务以及分配财富、处理未规定的争端)、第二位作用(改变法律的程序、执行法律的程序)。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是拉兹的重要研究对象,他从法治的概念、原则以及价值等方面以及通过详细研究英国普通法的先例制度来对此进行阐述。拉兹坚持了分析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强调对实际上的法律的研究,而不是对理想法的研究,他反对法治原则代表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和道德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但也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密切联系的。他在关于法律的作用、法治理想以及法院审判等问题的系统论述中都体现了他关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