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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押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08页(448字)

指在抵押关系成立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时不履行义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的情形。当事人所为的流抵押约定,称为“流抵押契约”。由于当事人关于流抵押的约定,可能会造成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债务人为了获得急需的利益而低价处理抵押物,也可能会出现以后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时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全的不公平情况,因此,在罗法以来的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普遍规定流抵押契约无效,例如德国民法规定,以债权对所有人尚未到期者为限,所有人不得给予债权人请求移转土地所有权以抵充债权的权利;瑞士民法规定,债权人的不动产担保权未受清偿时,其担保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中国担保法也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是法律允许的抵押物折价行为,属于抵押权的实行,不是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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