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17页(245字)
又称“虑囚”。中国古代君主或地方官吏向囚犯了解决狱情况。《汉书·隽不疑传》:“(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颜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汉代郡守以录囚为常职,其后魏明帝、晋武帝、隋高祖、唐太宗等均有亲自录囚的记载。唐代录囚之制有二:一为大理卿的常职,《唐六典》载,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者,五日一虑;二为特赦,《唐律疏议》有虑者全免还从特赦之例。宋代录囚,与唐稍不同,其五日一虑或十日一虑是临时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