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28页(197字)
指双边条约缔约国在条约约本上轮换签字位置的惯例。条约文本的签字位次在横列时以左方为首位,右方为次位,竖立时以上方为首位,下方为次位。每国的全权代表都在本国保存的约本的首位签字,另一方则在同一份的次位签字,互相轮换,以表示缔约国间的主权平等。多边条约无法轮换签字,为表示所有缔约国家平等,各国签字次序按缔约国同意的文字的各该国国名的字母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