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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45页(1101字)

【生卒】:1689—1755

【介绍】:

法国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政治法律方面的着作主要有《罗盛衰原因论》(1734年)和《论法的精神》(1748年)。孟德斯鸠坚持自然法学,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时没有国家及法律,人们普遍地受一种理性自然法的支配。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感到软弱、怯懦和自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而不是相互攻击。人们相互畏惧但又相互亲近。自然法的原则是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自然法渊源于人生命的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当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进入人类社会之后,,他们立即失去了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也随即消失,战争状态出现。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用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把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指意志自由。政治自由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下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他对政治自由的定义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他认为,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共和制政体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共和制具有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能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在共和制政体下,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孟德斯鸠指出,要实现政治自由、保障人权,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他进一步提出三权相互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理论。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规律。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还从部门法的角度论述了对各种具体人权的保护。他认为民法调整契约、继承和婚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对私有财产权、婚姻双方的平等权、财产继承权的保护由民法来规定。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来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孟德斯鸠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惩罚犯罪应该以恢复秩序为目的,而不是简单地对人身的报复或对廉耻的破坏,因此,应当反对肉刑、报复刑和株连。孟德斯鸠虽然没有专门论述过人权问题,但他设定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原则与人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关系,他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成为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的重要原则,在人权思想发展史上有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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