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58页(1133字)
美国国会先后通过的8部专门规定黑人公民权利的法律。它们分别产生于内战结束后(1866、1870、1871、1875年)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1957、1960、1964、1968年)。统称为“民权法”。第一部民权法产生于1866年。这年1月,特朗布尔在参议院提出了《公民权利法案》。该法案的基本内容是宣布在美国出生的每一个人(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都被认为是公民,而公民无论肤色和种族,在每一州及每一领地上均享有同样权利。该法案在国会通过后却被总统否决,后来,在共和党激进派的推动下,国会最终得以取消总统的否决,使该法案在1866年4月9日成为正式法律。此后,有人又指责该法违宪。为了回答这种非难,国会于1866年6月通过了体现该法内容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两年后,该修正案获得法定多数州的批准,成为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黑人公民的选举权,国会于1869年2月通过了第15条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870年3月30日生效。它包括两款内容:第一款宣布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对于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或剥夺;第二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的法律以施行本条。1871年,国会通过了另一项法案,规定联邦官员和法院有权监督选民登记和投票。1875年3月,国会还通过了取消种族隔离的法案。1876年总统选举后,由于北部共和党与南方民主党之间达成了妥协,上述4部民权法受到严重破坏,不仅国会通过立法限制和取消民权法的基本规定,而且最高法院在1883年宣布1875年民权法违宪。结果,这些民权法中生效的条款并不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黑人争取民权的运动日益高涨。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57年通过了历史上第5个民权法。该法授权司法部对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行为可要求联邦法院发出禁令。1960年,国会又通过了第6个民权法,该法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派员协助黑人进行选举登记。1964年,国会又通过了内容空前广泛的第7个民权法。该法规定:①在选民登记中对不同种族的人适用统一标准;②在使用公共膳宿处和公共设备方面不得实行种族歧视;③在公立学校中取消种族隔离;④就业机构均等;⑤保障黑人公民权利的诉讼程序。在1969年,国会通过了第8个民权法,规定在住房方面取消种族歧视。尽管这些民权法本身还有种种缺陷,例如1964年民权法在规定选民登记适用统一标准时并没有宣布废止剥夺黑人选举权的大量州法律,在规定就业机构均等时并未规定保障黑人就业的具体而实际的措施等等,但是,这些民权法毕竟记录了黑人公民权利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这一发展过程。这些民权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民权法,有利于维护黑人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