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76页(573字)
指因当事人的意思与其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产生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中国民法中所特有的概念,它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效力不完全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有两类: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在法律上当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因为欠缺有效条件,依当事人的请求而由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发生三种后果:恢复原状、损害赔偿和收缴国有。恢复原状就是双方当事人将双方因无效或可撤销行为所取得的标的物返还给对方,使民事行为恢复到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无效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救济,以原状恢复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如果原状不能恢复或恢复有重大困难,则以赔偿损失替代恢复原状。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双方所得应被追缴或返还第三人。